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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轉載文章〉修正「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」,自即日生效

  • 作家相片: Lee M
    Lee M
  • 2024年3月17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
環境部公告

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環部氣字第1139101260號

主  旨:修正「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依  據: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。

公告事項: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,如附表。

 

部  長 薛富盛




〈本文章轉載自以下網址,GTC綠色永續不擁有本文章〉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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