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轉載文章〉修正「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」,自即日生效Lee M2024年3月17日讀畢需時 1 分鐘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環部氣字第1139101260號主 旨:修正「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依 據: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。公告事項: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,如附表。 部 長 薛富盛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環部氣字第1139101260號. 下載 • 229KB〈本文章轉載自以下網址,GTC綠色永續不擁有本文章〉https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detail.do?metaid=147559&log=detailLo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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